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事实
肖某在村里承包了一个建造库房的工程,雇佣张某负责抹灰。一天,张某在抹灰时突然从脚手架上摔落。当日,张某医院治疗。结果,张某前前后后共住院治疗33天,花费十余万元。出院后,张某落下残疾,还需要后续治疗。
张某认为,自己受肖某雇佣,在肖某提供的脚手架上干活,因脚手架突然损坏而摔落受伤。张某自己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无法预见脚手架会突然损坏。肖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肖某辩称
1.张某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自己只是一个小包工头,给别人干活,肖某和库房所有者才是雇佣关系。
2.张某是专业工人,有多年经验,工作时应当注意小心。张某摔落,是其操作不当所致,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
肖某因在村里承包了一个建造库房的工程,雇佣张某负责抹灰,提供劳动工具,为张某结算工资,因此,二人之间可以认定为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肖某是接受劳务的一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肖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自己提供劳动工具的情况下,应当确保所提供的工具安全可靠。因此,对张某的受伤,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年从事抹灰工作,应该预见在脚手架上从事抹灰施工具有危险性。张某在登高作业时,应当对脚手架进行必要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张某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故其对自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
肖某作为工程的承包人,因其提供的脚手架突然损坏而导致张某受伤,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损害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22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法律解析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而劳动关系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更为全面。如果双方之间未成立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将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在劳动关系中,法律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论劳动者自身是否具有过错,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双方之间一切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约定,提供劳务一方并不受法律的特别保护。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来处理。
本案中,肖某雇佣张某为自己承包的工程抹灰,肖某提供工具,为张某结算工资,种种迹象表明,张某就是受肖某雇佣,二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与其他人不。
肖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如果提供工具的,应当确保工具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张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施工安全予以必要的重视,如对工具进行检查,登高前检查脚手架的牢固程度等。由于肖某与张某均未履行上述义务,对事故发生都有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合理划分肖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号: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新42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