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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原塔城地委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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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摘录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新01刑初16号《与徐本来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03-20

公诉机关:*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本来,男,汉族,年9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在职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塔城地区地委委员,住*塔城市杜别克小区。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维吾尔自治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

1.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某红先后多次收受宋某某共计6,,元人民币。

2.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金义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子王某红先后多次收受李某某及其妻子于宏共计4,,元人民币。

3.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煜昆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曾某某共计2,,元人民币。

4.8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建筑安装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负责人王某坤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坤共计1,,元人民币。

5.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塔城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朝忠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石朝忠共计1,,元人民币。

6.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乌苏市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徐某某在承揽工程及工程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7.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绿翔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民在承揽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王某民共计,元人民币。

8.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鼎宝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在矿山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孙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9.8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西铂矿业有限公司在矿山开矿及落实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共计,元人民币。

10.年7、8月份,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智阳置业有限公司在落实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原负责人夏某某80,美元(折合人民币,元)。

11.8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窦某某在承揽工程及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三次收受窦某某,元人民币。

12.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绿润农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子王某红收受石某某价值,元人民币的玉石制品。

13.8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张某某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子王某红收受张某某,元人民币。

14.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正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黄某某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黄某某,元人民币。

15.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宋某安在裕民县气象局搬迁事宜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宋某安,元人民币。

16.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石河子天筑公司项目经理詹某某在承揽工程及工程施工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詹某某,元人民币。

17.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苏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崔某某在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崔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18.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刘志龙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刘志龙,元人民币。

19.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城建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马某某,元人民币。

20.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的职务便利,为个体老板张某德(原名张某)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德(张某),元人民币。

21.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哈拉不拉乡*委委员、统战干事赵某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赵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22.年期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原名刘某)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其妻王某红收受刘某某(刘某)小姨李甲,元人民币。

23.8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裕民县公安局局长徐某某在日常工作及提拔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徐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24.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新地乡*委书记张某勤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张某勤共计,元人民币。

25.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塔城地区裕民县财政局局长谭某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谭某共计,元人民币。

26.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裕民县水利局局长唐某某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唐某某共计,元人民币。

27.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原裕民县阿勒腾也木勒乡*委书记、裕民县法院书记杨某某,在日常工作及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杨某某共计21,元人民币。

(二)贪污罪

年至年间,被告人徐本来利用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先后多次套取公款61,元用于个人消费。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徐本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有12,,.28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徐本来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本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元人民币、套取公款61,元、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12,,.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被告人徐本来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本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本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徐本来犯贪污罪,因指控犯罪数额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实际贪污数额,且被告人也没有明确指使他人用公款消费;被告人徐本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本来在”双规”期间即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徐本来的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请求本院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本来自8年至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塔城地区裕民县县委书记、塔城地委委员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职务提拔等方面,先后多次收受宋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2,,元的事实属实,对此被告人均予以认可,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宋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本来为上述人员谋利的相关书证和被告人徐本来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贪污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本来自年至年期间,利用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套取公款61,元的事实属实,对此被告人予以认可,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杨甲的证言、报销发票和被告人徐本来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本来亲属退缴人民币33,,.51元、美元,元(折合人民币,元)、黄金克(每克.2元,价值,元),徐本来及其妻王某红名下房产价值2,,元、存款及股票为,.7元、消费性支出,.38元。其中徐本来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币22,,,被告人徐本来及其家庭成员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折合人民币2,,.31元。差额人民币12,,.28元,徐本来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来源合法。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退缴赃款凭据、银行汇款凭证、股票交易清单、涉案赃物移交清单、购房合同、银行交易清单、银行存单、工资及福利收入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红、张万海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纪检部门初核时掌握了徐本来涉嫌收受宋某某、石朝忠财物的相关问题,年4月11日对其采取”双规”措施,其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不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和收受其他多名人员财物的事实。在组织不掌握赃款去向的情况下,徐本来及其家人主动交代并上交赃款3,余万元。同时,徐本来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能够主动积极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但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本来家属向纪检部门退缴涉案人民币33,,.51元、美元,元(折合人民币元)、黄金克(折合人民币60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本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本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套取公款6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本来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12,,.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本来犯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以及其主观上没有侵占公款故意的意见,对此,经查,被告人徐本来在侦查期间供述其安排裕民县委办公室主任杨甲为其购买个人用品,意思是让杨甲把钱付了,回单位以别的方式报销;证人杨甲亦证实其与被告人徐本来在商场购物时,徐本来让杨甲个人付款,事后也未给杨甲还款,其明显是让杨甲在单位将这些花费报销了。对于上述事实有相关报销发票予以印证。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本来在购买个人物品时,让办公室主任杨甲付款,事后也未将款还给杨甲,徐本来深知杨甲身为公职人员,其不可能个人支付,该款肯定会以各种方式从单位报销,其主观上具有侵占公款的故意。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本来贪污6.1万元的犯罪数额,有被告人徐本来的供述、证人杨甲的证言及相关报销发票予以证实。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的受贿罪、贪污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由徐本来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徐本来还具有揭发他犯罪线索的立功表现,应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徐本来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前,纪检部门已接到中纪委转来的反映徐本来问题的线索,经初核掌握了徐本来收受宋某某、石朝忠财物的相关问题,徐本来在此情况下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属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徐本来在办案机关并不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贪污犯罪事实,属自首;3.被告人徐本来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徐本来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4.被告人徐本来在”双规”期间确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因其所检举的案件并未立案,属于尚未查证属实,故徐本来的行为不构成立功。5.被告人徐本来虽有坦白及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不应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本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6月12日起至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案发后,被告人徐本来退缴犯罪所得人民币33,,.51元、美元,元(折合人民币,元)、黄金克(价值,元)予以没收,其中61,元发还被害单位裕民县政府,34,,.28元上缴国库;其余退缴在案的款项折抵本案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包旭霞

审 判 员
  周晓栋

人民陪审员
  王玮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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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黑娃

监制:哈米提

审稿:孙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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